朱某某和万某某两人于1998年,经亲友的撮合结为夫妻。朱某某做包工头赚了些钱后,开始变得不安分起来。去年10月的一天,妻子万某某在为朱某某整理衣物时,意外地发现一张协议,签订人是丈夫及其情人——丈夫竟然与另一女子杨某同居,且杨某还怀孕快生产了。丈夫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上载明:朱某某自愿将县城的一套房屋赠给杨某,以及在孩子出生后支付母子每月生活费1000元。
万某某愤怒了,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和朱某某离婚,要求追回丈夫赠与杨某的房屋。
双方对婚姻及子女抚养均无争议,但对于县城的房屋,万某某认为此房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平均分割;朱某某则认为该房屋自己已经赠与别人,故已经不再属于双方家庭财产,万某某无权再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赠与杨某的房屋系朱某某与万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处分该笔财产时未与万某某协商,其行为侵犯了万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赠与协议内容对于属于万某某部分应认定无效。最后,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就该房屋部分判令朱某某支付万某某房屋折价款50%,共24万元。(何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