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法院用电话调解的方式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于 2008 年在北京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 8 月两人登记结婚,其后一直在北京租房居住。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兴趣、爱好、脾性各不相同,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也未生育,赵某感到与周某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遂回到户籍地我省的舒城县工作,此后双方曾协商离婚未成。
今 年 2 月 8 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承办该案的法官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快递送达给被告周某。开庭当天,赵某到庭,周某因工作原因未到庭应诉,鉴于双方对离婚事实无争议,承办法官用电话与周某联系,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周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休庭后,承办法官制作了一份调解协议,先由赵某在协议上签名,再将调解协议快递给周某,由周某在协议上签名后邮寄回法院。 (张永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