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法院认定,房产是丈夫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妻子在婚姻期间参与还贷,应按还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刘安与李兰均是再婚,家庭关系复杂。二人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使8年的婚姻难以再继续维持。刘安于婚前首付16000元购买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区住房一套,该房当时购买价为44000元,婚后妻子参与了部分还贷。2011年10月刘安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庭审中,被告李兰认为,这套房子自己参与了还贷,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就得平均分割房产。刘安则认为,这是其婚前所购买的房子,由自己还贷,产权归自己,李兰无权分享。李兰当庭拿出了她参与还贷的证据,证明她在2004年和刘安一起还贷5739.70元,这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安认为妻子参与还贷,但是其还贷部分在房屋整体价值中比例较小,李兰不应享有所有权。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该房屋价值作价为31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刘安、李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他们自愿离婚。对于诉争的房屋,系刘安婚前购买,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鉴于原、被告共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5739.70元,刘安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向李兰作出补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经计算房屋增值部分款为35026元,酌情分割20410元给李兰。(方 芳)
2012年5月24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第3版
丈夫婚前独自购房 妻子婚后参与还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