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中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给付彩礼也是家庭生活中的一项重大开支,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闪婚闪离现象不断出现,关于闪婚闪离中的彩礼的金额认定以及返还问题,也容易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时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一般不得请求返还彩礼,同时该条对男女已经登记结婚的,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进一步的做了规定: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的。对于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断,双方订立的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共同生活不是指一次两次的共同居住,而是指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对于第二种情形,主要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对给付方不利,容易激化矛盾。所谓生后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也体现了婚姻法第42条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民事案件审理中,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具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除了司法解释所列的彩泥返还的情形外,在认定彩礼及返还数额时,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彩礼本身的数额大小;二是彩礼的实际用途;三是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四是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实际上,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结婚时间不长往往是酌情返还彩礼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恋爱、订婚、结婚的过程中,除了彩礼之外,还会产生形式多样的财物给付关系,如家人、亲戚赠与的见面礼,一方为了表达和增进感情赠送另一方的礼物,双方共同的消费等,这些都是一般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