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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案例1
来源: 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0/20 13:19:30 阅读次数: 2623
案情回顾】
王某与钱某结婚后,钱某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料理家务等方面任劳任怨,而丈夫王某却与第三者同居。经多次规劝,王某始终不思悔改,致使钱某因精神上十分痛苦而无法正常坚持工作,收入上受到很大损失。不得已之下,钱某提出离婚要求,王某当即表示同意。但在准备协议离婚时,钱某感到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很不公平,双方难以达成【法官说法】一致。
【案情回顾】
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本条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无过错的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一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二是因这些行为而导致离婚;三是受害方受到损害;四是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无过错。一般来说,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具体为:对物质损失,应当全部赔偿;对精神损害,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以及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等确定。就本案而言,王某的行为符合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作为无过错的一方的钱某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钱某的正当权益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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