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娜和沈运都是公司的白领,在一个单身聚会上认识,双方很快就坠入了爱河,接着陶娜搬进了沈运的房子,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之下,两人水到渠成地登记结婚了。又过了两年,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姻生活平淡而幸福。但孩子三岁时,陶娜突然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沈运经常酗酒、赌博,而且对家庭从不尽照顾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沈运非常吃惊。法庭上,沈运说,两人是自由恋爱,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发生争吵。去年自己换了工作做销售,为了应酬客户和增加业绩,对家里的照顾相比以前是少了点,但自己从没酗酒、赌博行为,和妻子的感情非常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过审理,法官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其中一定另有隐情。在后续的审理中,沈运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住院期间沈运向亲友借款16万元支付医药费的证据,令沈运意外的是,对此完全知情的陶娜居然矢口否认,她要求离婚的真相才慢慢浮出水面。
原来,2006年初沈运工作时不明原因地突然晕倒,被人送医后进行了住院治疗。那时,陶娜还陪伴在沈运左右精心地照顾。不久噩耗传来,检查结果显示沈运得的并不是普通的病,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不是一次治疗就能根除的,陶娜偷偷打听后据说彻底治愈最少要100万元。
沈运夫妇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第一次住院不但已花光了这个家庭的所有积蓄,还由沈运的母亲出面向亲友借了16万元,而沈运因为患重病的关系,辞去了工作,没有了任何收入来源。一边是巨额的医药费用支出,一边却是家庭收入的大幅减少,原本丰衣足食的小家庭一下子变得捉襟见肘,繁重的经济负担和照顾病重丈夫及年幼女儿的压力让陶娜憔悴了不少。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和日渐加重的负担,陶娜慢慢有点招架不住了。无奈之下,她想到了放弃,决定干脆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实离婚是假,通过离婚解除婚姻的枷锁和家庭的负担才是真。
承办法官了解了陶娜的隐情后,在法庭调解中对她进行了说服和教育,劝说她与沈运共同努力,战胜疾病,一起度过难关,但是陶娜一再坚持离婚。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当庭判决不支持陶娜的诉讼请求,并同时要求陶娜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在沈运患病期间每月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律师解惑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夫妻扶养义务在百姓心中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种扶养义务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法律也对这种义务作了硬性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时。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因此,若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而配偶对自己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个单独的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扶养的一方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因身体或者工作等的关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对方的经济帮助或者生活照顾,同时证明对方拒绝履行经济上的扶养以及生活上的扶助义务等。通常情况下,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反映,对方经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后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只是一种低层次的、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提出扶养费诉讼应仅限于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而非高消费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夫妻扶养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考虑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