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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主张返还彩礼被驳回
来源: 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21 10:59:44 阅读次数: 2809

    结婚不到一年,小两口就闹起了离婚,男方要求女方退回订婚的彩礼和首饰。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认为,结婚首饰属于赠予行为,依法驳回了男方诉讼请求。

  2006年8月,小林与丽丽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男方小林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女方支付了12000元彩礼并为其购买了价值约4000多元的项链、耳坠和戒指等金饰。婚后不久,夫妻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丽丽于2007年底搬回娘家居住,并拒绝再回婆家。小林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由女方返还彩礼12000元和项链、耳坠、戒指等金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与丽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小林婚前给付12000元彩礼的行为,是根据当地风俗的习惯做法,且女方丽丽在收取彩礼后,确实与小林登记结婚并实际生活,因此法院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小林为丽丽购买金饰的行为属于婚前自愿赠予行为,且赠予行为已实际发生,所以这几件金饰应属于女方个人财物,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驳回了小林要求丽丽返还彩礼及金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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