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不久就开始谈婚论嫁,在登记结婚前一天,吴某为向叶某表示衷心,将自己名下股票售出得款10万,并悉数打入叶某账户。然而,双方婚姻关系才维持15天,双方即因感情不和迅速办理离婚手续,但却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吴某要求叶某返还10万元,叶某称此款为吴某为与其结婚而在婚前赠与她的,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拒绝返还。吴某遂委托韩律师起诉叶某返还10万元。
舒城县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该案中,虽然双方对吴某所赠与的10万元的生效情况并无明确约定,但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吴某在结婚登记前一天将大额钱款交与叶某,是以叶某与其结婚并维系正吴某欲与叶某长期共同生活的初衷,因此该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叶某应将该10万元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