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1月生育一子小朱,此时双方感情尚可。但2004年以来,因被告沉迷上网、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其间原、被告仍不时发生矛盾。2006年8月,被告父母将小朱向接回去照顾。2006年11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搬到单位宿舍居住,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分居期间,原告虽然时常利用节假日探望儿子,但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已无信心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的可能,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委托韩律师代理此案。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分居期间妻子对孩子没有尽抚养义务,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 律师意见: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不能互相包容、体谅,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断恶化,难以相处以致分居,经法庭调解和好未果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故请求法院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