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冯女士于去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冯女士抚养。离婚调解书生效以后,李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1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冯女士对李先生诉求的财产去向一一予以说明,辩称其中的3.8万元是女儿的压岁钱,是以女儿的名义存在银行的。这笔存款,其中2万元用于给女儿交纳学费,剩下的1.8万元应该归女儿所有,李先生无权分割。
原告李先生则认为,孩子的压岁钱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而得来的,不能视为别人对孩子的无偿赠与。就中国传统习惯来讲,压岁钱更多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祝福,没有实际的归属性质。因此,李先生坚持认为应对孩子压岁钱应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压岁钱是孩子在春节期间接受赠与得到的财产,赠与财产压岁钱无疑属于孩子所有。夫妻离婚中虽然要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这种分割是解决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析产问题,不能分割孩子所有的财产。因此,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的压岁钱,认定应属于其女儿所有,夫妻二人无权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分割孩子压岁钱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