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德伟出生于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一个事业单位。由于杜德伟在单位踏实肯干,很快同一个单位的一个北京女孩田晓冰喜欢上了杜德伟。1997年8月两个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在田晓冰父母的资助下很快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两人结婚后,刚开始的时候两个人关系很好,夫唱妇随,但是随着杜德伟职务的提升,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杜德伟经常早出晚归,于是两个人的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8月29日,杜德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田晓冰解除婚姻关系。田晓冰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同意杜德伟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提出,买房屋的时候,杜德伟向自己的父母借过三十万元,这三十万元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杜德伟偿还。为了证睨这笔债务的存在,田晓冰向法院提交了杜德伟写的借条一张,上面骂明了杜德伟于1999年5月18日借到岳父三十万元购房款。对于此借条,杜德伟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称自己早就归还了三十万借款,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人民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杜德伟和田晓冰双方存在三十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证据】
借条。
【律师举证指导】
在家庭生活当中,由于一时经济发生困难而对外借债应急是难免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债务应该由一方自己负责偿还,但是如果是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不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男女双方对于共同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内部夫妻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起诉男方也可以起诉女方,还可以起诉男女双方。
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对于债务的偿还不是一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对于对方借的债务往往拒绝偿还。因此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上,首先应该明确债务的性质,即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通过与亲朋好友合谋,采取制造虚假的借款等手法,制造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能够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财产分割结果。从而给人民法院审查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增加了困难,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处理债务的难度,那么如何对于债务的性质进行判断呢?
在本案当中,田晓冰主张夫妻双方存在着30万元的共同债务,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提交了杜德伟亲笔写的借条。从法律上讲,这张借条属于书证,其内容只要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地证明30万元债务的存在。所以,面对这条借条,杜德伟不得不承认30万元债务存在的事实。相反,如果该借条不是杜德伟写的,而是田晓冰自己写的,在这种情况下,杜德伟如果否认债务存在的话,单靠田晓冰自己写的借条是无法认定30万元共同债务的存在,因为存在造假的可能陛。
那么,在本案当中杜德伟提出已经归还了30万元的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采信呢?对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杜德伟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田晓冰父母写的收条,等等。但是本案当中,杜德伟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其抗辩人民法院无法采信。综上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双方存在3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对于共同债务,一般要提交有配偶签字或者夫妻双方签字的借条或者其他证据。否则单靠自己写给自己亲戚、朋友的借条,如果对方不承认的话,很难证明共同债务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