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舒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1年2月23日
案情摘要:张XX于李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4月2日在城关镇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短暂相处,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李XX经常殴打张XX长达14年。张XX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过程:本律师接受张XX委托后,首先到城关镇公安分局调取公安机关2份讯问笔录,该笔录证明张XX先后2次受到李XX殴打,最严重一次导致张XX肋骨骨折。然后找到张XX的邻居,通过说服,邻居同意出庭作证。一切就绪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依法分割;四、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开庭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虽然矢口否认,但在证据面前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财产分割时被告已经将所有的9万多元存款取出,谎称由于经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离婚前从事任何项目投资。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