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刘某2003年11月登记结婚,朱某在02年9月按揭购买了价格为35万元的荔湾区三居室房产,至结婚时仍有20万元贷款未还。结婚时,朱某父母赠送全屋全新家具电器,价值8万元。05年12月份,双方感情不和,遂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离婚时,按揭贷款仍有10万元未还,但该房产市场价已升至60万元。
律师点评:
一、朱某享有房产权,刘某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债权
现行法律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部分贷款,可以认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个人婚前债务,因此,朱某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即5万元补偿给刘某。当然,这样对刘某而言是不公平的,无法享受婚姻期间还贷部分房产升值利益。为防止类似情况,当事人可以事先特别约定房屋产权归属。
二、价值8万元家具电器由朱某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家具电器应视为朱某父母对朱某的单方赠与,归朱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