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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二次起诉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 舒城律师|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15 18:59:53 阅读次数: 2772
案情简介:
  原告(男)于2010年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抚养儿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1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儿子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女)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有矛盾但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并且双方矛盾也是因为原告曾有外遇引起成的;儿子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儿子已年满10周岁,在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及能力、儿子的意见后,即会有明确的判决结果;夫妻共同财产也较好分割。但原告坚持感情已破裂,被告坚持感情尚可,因此,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就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律师办案经过:
      本站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详细询问了有关案情。并且告诉被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因为原告曾经起诉一次要求离婚,这次诉讼,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可,法院将会判决离婚。
      律师从被告处还了解到,原告曾与另一女性有极亲密的往来,原告要求离婚,也是因为“第三者”不断要求原告与她结婚;而原告平常日子对妻子及儿子挺好的,即使二次诉讼期间,也照样照顾着家庭,尤其对儿子一如既往的关怀备至。律师根据案情需要,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之后,被告在律师的指导下,在周末原告带儿子外出游玩时,跟随前往,并取得了一家三口共同游玩时的影像证据。
      再次开庭时,面对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照片,原告承认了近期与妻子、儿子曾外出游玩之事。
      律师随即主张,原、被告感情尚好,原告坚持离婚,是因原告存在婚外感情;但被告不计较其过错,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法院应考虑到原告要求离婚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法院裁判:
      舒城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以(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庭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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