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分;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 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还有一些婚姻法中未提到的特别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
(2)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3) 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新型家庭财产的表现形式。对于股票期权的含义,简单的说就是:若夫妻一方在上市公司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又称stock option。那么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一种收益,也就是授予价和行权价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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