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限号”是否能够挽救婚姻?民政局的好心是否可以理解?一时间,口水一片,网友各执一词、众说纷纭。然而拨开纷闹的表象,单看当地民政局的行为本身,却发现“离婚限号”实则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
一是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规定,混淆“情”与“法”的界限。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在传统道德标准的引导下,当地民政部门把降低离婚率作为工作成效。然而,在当今法治社会,指导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准则应该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尽管可以理解当地民政部门维护家庭稳定的良苦用心,但背后却折射出了行政行为的不严肃。如果每天限号15个可以被接受,那每天1个呢?每周1个呢?衡量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类似婚姻登记这样的行政行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准则。一个已经违法的行为,我们怎能再用道德的标准去衡量?
二是为追求善意目的而设置程序障碍,违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法治的价值取向,而程序合法是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离婚限号”体现出的是人文关怀,但从法治层面看,限号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设置程序障碍,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英、美、法等一些发达国家在保证离婚自由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了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或“熟虑期”,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限号离婚”的本意应该也是如此,都是为了降低婚姻“冲动解体”的风险,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这种权力。在程序正义被逐渐重视的当下中国,实体至上来了一次强势逆袭,无疑是有关部门法治思维缺失的体现。
三是将部门意志强加于社会群体,动用“公权力”干涉“私权利”。婚姻登记对民政部门来说,是行使的公权力,对普通公民来说则是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导致公民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公权力包含了义务和责任,必须要尽一切的力量保证完成。相反,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也说:“如果是结婚,我们加班到夜里12点也会让新人满意。”可以看出,他们是依据自己的评价标准而不是法律规定来履行职责,他们认为离婚率高不是好事,就动用公权力来干涉私权利,说到底,还是对公民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其实,民政部门要做的就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分内事,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至于当事人的选择是对是错,后果如何,都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谁的婚姻谁做主”。
在法治车轮滚滚前进的今天,不仅是民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切莫让类似“限号”的行为成为法治进程的“绊脚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