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孙某某与韩某某相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007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儿子出生了。本来日子应该过得幸福美满,但是两个人却因为生活习惯等琐碎的问题逐渐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大。
2014年6月,妻子韩某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归自己抚养,丈夫承担一半的抚养费。丈夫孙某某当庭表示和妻子过不下去了,同意离婚,但是儿子必须归自己抚养。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两人的儿子归原告韩某某抚养,孙某某承担一半的抚养费。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想带儿子一起生活,但是孙某某拒绝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他带着儿子离开舒城县,来到六安市的父母家中生活。韩某某多次上门协商,孙某某拒绝让其见孩子,并称其已经与儿子没有关系,自己有能力把孩子养好,用不着前妻费心。
韩某某思子心切,于2016年6月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法官表示只要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不需要前夫承担了。执行法官觉得案件较为棘手,采用强制手段实现韩某某的抚养权不太合适,且孩子年幼心理上容易造成影响,但是孙某某与前妻矛盾很大,在儿子的抚养权方面不肯让步,调解是很难成功的。最后执行法官决定以孙某某的母亲为突破口,对其晓以利害,并指出孩子虽然归韩某某抚养,但孙某某依然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最终通过孙某某母亲的劝解,孙某某同意将孩子交由韩某某抚养。编辑:余梅 作者:俞仲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