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婆婆承诺无偿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给媳妇。可离婚后,婆婆却反悔,称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媳妇诉至法院要求婆婆兑现承诺。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婆婆对自己产权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她无权随意撤销,而且“言而无信”也有悖诚信原则,最终支持了媳妇的诉请。
2009年,莉莉与铁光夫妻俩看上松江区文诚路的一套房子。铁光的母亲刘女士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还参与还贷。同年9月,该房屋取得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铁光、刘女士、莉莉。之后,莉莉和铁光的感情日渐淡漠,而莉莉原本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不料却亏损严重,借的钱也赔了进去。这也成了夫妻俩争吵的起因之一。到了2010年五六月份,二人决定签订离婚协议书。
2010年6月22日,刘女士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当事人铁光、莉莉,由于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现在经过充分考虑协商后,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关于松江文城路的房子,里面有铁光母亲刘女士的名字,双方协议离婚后,刘女士放弃房产所有权,将所有权无条件转给莉莉,协助更名。”同日,莉莉与铁光离婚。离婚后,系争房屋实际由莉莉居住。
然而,婆婆和铁光却迟迟不履行承诺。莉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文诚路房屋归莉莉所有,判令铁光、刘女士协助莉莉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原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请。
刘女士不服上诉称,自己出具的放弃系争房屋产权的情况说明实质上系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审时,法院查明,去年5月6日,房屋抵押权人兴业银行漕河泾支行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铁光、刘女士、莉莉支付为购买系争文诚路房屋向该行借款所欠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判决已经生效,静安区法院就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铁光与莉莉签订的离婚协议,“一切由于文诚路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和经济纠纷关系与铁光和刘女士没有任何关系,由莉莉负责处理”,这笔债务完全由莉莉承担。
市一中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刘女士、铁光、莉莉作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在铁光、莉莉欲离婚时,就系争房屋归属问题通过刘女士出具情况说明以及铁光、莉莉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即系争房屋归莉莉所有,故在与铁光协议离婚后莉莉有权要求刘女士、铁光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就刘女士关于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系赠与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刘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系刘女士作为系争房屋权利人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对其享有的产权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此非单纯的赠与行为,故无权随意撤销。此外,刘女士在三方权利人就系争房屋权属达成一致及铁光与莉莉离婚后提出上述主张,亦明显有违诚信原则。由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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