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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 离婚子女抚养权争议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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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争议处理意见
来源: 王庆军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6/2/9 16:13:48 阅读次数: 2115
石某(女)与江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因两个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吵架。2009年儿子江舟出生,儿子的到来并未缓和双方矛盾。在一次夫妻间的家庭战争又一次爆发后,石某一气之下,丢下哺乳期的儿子到外地打工。忙于工作的江某只好让自己的父母照看儿子,期间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淡。孩子江舟两岁后,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两人表示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也无异议,唯一的矛盾焦点是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江某提出儿子江舟自幼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和祖父母有深厚的感情。自己的父母有能力也愿意照顾江舟。而石某由于儿子自幼不在自己身边生活,缺乏抚育子女的经验,并且骤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江舟应当由自己抚养。石某则认为丈夫江某经常出差,无瑕照顾儿子。而自己在生育儿子后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具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条件,且自己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儿子江舟应由自己直接抚养。
离婚律师处理意见如下: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应当优先考虑。在本案中,江舟已经年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均要求江舟随其生活,而石某在生育江舟后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其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条件,且石某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因此,江舟应当判由石某直接抚养,江某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律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离婚时若想取得子女抚养权,最好平常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若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但不能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地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若孩子已满十周岁,也要尊重他的意见,不可盲目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孩子,毕竟抚养权的归属最终都是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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