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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经常咨询接受彩礼应不应当返还,依据《婚姻法》及最高院解释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领取结婚证未同居生活的;3、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的。但是这三种规定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僵化适用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综合考虑。2011年《全国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安徽省高院意见,彩礼的返还应当按不当得利处理,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即使未办理结婚证但是双方同居两年以上,接受彩礼超过两年未主张返还彩礼的,分手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因此,本人认为彩礼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形,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