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婚姻案件中,经常会有女性当事人提出,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对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问,自己挣的钱全部都被自己挥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错完全在男方,要求男方离婚时要给予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46条规定,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只有重婚、长期同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情形,没有规定不尽家庭义务的情形,因此及时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
建议如果一方不尽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判决,一般而言,孩子越小,归女方的可能性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