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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共同债务问题。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一并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人认为,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区别对待:
一、不宜一概不管不判。
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也不会涉及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共同债务法院可以对共同债务依法判决。
二、也不宜一概审理判决。
对于事实不清,离婚当事人对债务由争议的,或者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告知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