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再提离婚,就赔偿对方二十万。”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对夫妻因为离婚牵扯出这样一份保证书,大概意思就是这样。这看起来挺可笑的保证书会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呢?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这样的婚内保证书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兰山区男子周某和妻子邱某2006年结婚,婚后生活还算平静,且在2008年生育一个儿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2012年周某在外面有了外遇,并且还向妻子邱某提出离婚。不过经过双方家长及亲人的劝阻,俩人这婚最终没离。
不过此事后俩人签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如果周某再次做出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邱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如无此情况,周某提出离婚,则分期支付邱某和儿子生活学习费二十万,按月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邱某所有。如邱某提出离婚,则需向周某和儿子赔偿二十万元。
本来这份保证书是为了约束双方对婚姻负责的,可谁知两年后竟用上了。近日,周某以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提出离婚。邱某遂找出当年双方签字的这份保证书,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保证书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周某只需承担正常的孩子抚养费即可,不需赔偿二十万。(崔洪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