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男青年吕某与女青年杜某登记结婚仅三个月即离婚,吕某打官司向杜某索要彩礼现金1万以及金项链、金手链等。今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今年2月20日,吕某与杜某登记结婚,但两人于5月29日登记离婚。吕某为了索要彩礼将对方告上法庭。吕某说,登记当天按照习俗给了杜某彩礼现金1万元,还有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还有一枚钻戒。登记后两人为结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登记结婚仅三个月即离婚。他与被告登记后未举办婚礼仪式,也未在一起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现金和金饰品以及钻戒。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不同意,她说彩礼是婚后原告赠与她的,不需返还。被告还否认收到过原告给予的钻戒。
法庭认为,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从登记结婚到协议离婚仅三个月,时间较短,因此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支持。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涉案的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现金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