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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未生活,离婚还彩礼
发表日期: 2013/3/16 12:31:18 阅读次数: 328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谈到恋爱、结婚,不得不提的一个词就是“彩礼”。农村中,许多貌似“彩礼”,实则是恋爱、结婚的物质基础,但若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则往往会因为已给付的彩礼发生纠纷。
  家住舒城县的小王和小谢两人2011年12月领取了结婚证,原本准备在2012年4月份择个好日子举办婚礼。王家人把酒店定了,酒席定金交了,亲戚也都通知了,一切都准备妥当,就等着婚期的来临。岂料谢家却提出还要追加3万元的彩礼;王家也不富裕,再说婚礼又要花费,就希望能少点,但谢家人却坚决不同意。王家认为在双方恋爱时,已给谢家2万元彩礼,还给小谢买了项链、耳环、戒指、手链等首饰。现在又要彩礼,分明是刻意刁难。两家最终闹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小王在起诉状中称,自己与对方虽领证但并未真正共同生活,所以对方应当返还2万元的彩礼及首饰。已经闹到这般田地,小谢也同意离婚,但至于王家给的彩礼都用在置办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及衣物上,东西现都已在王家,也就不存在返还什么彩礼了。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购买的家用电器系小王购买,小王也提供了相关的购物发票等。首饰等物品由于小王没有证据证明系其购买,且对方又否认,故对小王返还首饰诉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本案中小王小谢虽已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生活,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远帆)
最终,法院判决小谢返还小王彩礼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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