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中第四款明确规定分居两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不成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款因为举证困难,导致适用范围受限,因为分居两年,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在实践中一般只能是双方认可,才可能得到法官支持,否则,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得到支持可能性不大。
虽然以分居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举证困难,但是在离婚理由很多,可以以性格不合,家暴、赌博等等,或者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满六个月再次起诉等理由提起离婚诉讼。最终还是完全可以判决离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