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王为同事关系,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开始同居生活。小王于2016年10月份怀孕,后双方谈婚论嫁,最终小张未同意与小王结婚,小张希望小王做流产手术,小王考虑再三回家打胎,做了流产手术。事后,小张与小王达成协议,小张承诺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五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小张又反悔拒不支付赔偿金。小王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按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律师认为:小张与小王签订的打胎流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小张理应按赔偿协议确定的义务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王要求赔偿的请求,判决小张对小王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