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律师
舒城律师
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诉讼离婚
|
婚姻概述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
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
|
法律咨询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概述】
┝
婚姻概述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离婚案件常见的几种误区
80后夫妻离婚率攀升原因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全文
舒城县2016年离婚抚养费标准
警惕协议离婚的陷阱
领证未生活,离婚还彩礼
办理离婚案件几点感受
婚姻登记条例
婚外情取证难点及对策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 夫妻之间婚内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之间婚内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 王庆军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7/6/24 17:01:47 阅读次数: 2191
妻之间借款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借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简单形式,而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类合同。夫妻之间婚内订立的借款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各种要件,不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因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特殊的人身身份关系,婚内借款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合法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婚内借款因所借资金所有权和用途不同而应有所不同。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的资金借予对方,对方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则借款方对此借款有义务足额偿还;其二,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资金借予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三,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与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之外,此时对方具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四,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予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债务关系不成立。
夫妻关系时一种比较特殊的人身身份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存在着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乙方保管的情况,夫妻之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上海离婚律师谢青柯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夫妻一方利用保管财产的便利而造成另一方实际上在使用或者支配夫妻财产时的不平等或者不便利,出现千差万别的复杂情况。从法律上分析这些复杂情况时应注意准确认定婚内借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内借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进行了扩大规定,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借予对方,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形成婚内借款。
上一篇:
同居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下一篇:
婚前债务能否向配偶主张偿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版权:
舒城离婚律师
网 所有
舒城律师
舒城离婚律师
舒城离婚律师
舒城县律师
地址:舒城县鼓楼十字街东牌楼三楼大头鞋业斜对面 执业机构:安徽舒城县永诚律师事务所
舒城离婚律师网 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