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高院确定我院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及市中院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坚持“专业化、人性化、职权化、社会化”方向,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机制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家事审判纠纷范围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包括:⑴婚姻案件及附带案件,如离婚案件、婚姻无效纠纷、婚姻撤消、监护权纠纷、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纠纷等。⑵抚养、扶养、赡养纠纷⑶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⑷收养关系纠纷⑸同居纠纷,包括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⑹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⑻其他涉及家庭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三、探索符合县情的家事审判机制
(一)组成专门审判组织。组成专门合议庭,由富有家事纠纷审判经验、社会阅历丰富、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责任心强,且已婚并具有家庭责任心的审判人员担任成员,其中女同志不少于一半。组成合议庭时,邀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同时形成定期培训、定期交流总结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效果。
(二)建立案件评估机制。及时阅览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掌握当事人矛盾的真正原因、当事人性格、家庭经济和社会背景等情况,准确合理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对危机婚姻当事人要注重疏导、教育,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必要时通过联系当事人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参与调解,从真正意义上化解当事人矛盾,修复夫妻感情,挽救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对死亡婚姻要指导当事人做好举证工作,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防止矛盾激化。
(三)形成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适时启用人身保护裁定程序,保护弱势当事人人身权益,同时做好与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落实好协助执行措施。
2、引入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主动申报财产,弥补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困难,并适用信用惩戒制度约束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财产,防止诉讼期间一方转移或隐匿财产,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3、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避免当事人在需要时随身携带和出示裁判文书,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4、建立委托调查制度。家事案件当事人平时没有保存证据习惯,按照举证规则,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感情、财产及有关行为事实,为深入“把脉”案件真实情况,有计划地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有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为调查员,帮助案件承办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做到调解或裁判时“游刃有余”。
(四)完善符合人文关怀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环境。
1、聘请心理咨询辅导专家,为心理有一定障碍的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引导当事人正确全面认识问题,化解紧张对立情绪。
2、聘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弥补审判力量不足,发挥调解员来自基层、了解基层情况、熟悉群众语言、调解经验丰富等特长,有利于最大化地化解矛盾。
3、优化调解室陈列、布置,使用圆形工作台,墙壁上陈列具有人文气息、倡导优秀传统美德的图片或文字,装置暖色灯具,营造温馨、和谐的环境氛围,有利于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4、实行“冷静期”措施。对当事人矛盾较为激烈或相关问题难以及时理解接受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的淡化、考虑过程,促成案件结果向有利方向发展。
5、建立案件回访制度,通过适时回访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生活状况,评估案件处理质量,促使当事人更加珍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五)健全家事审判专业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要针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关系近、情感因素特殊、纠纷私密性强、矛盾易激化”等特点,逐步探索建立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维护家庭成员关系的改善与和好、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利益、注重职权介入的释明、调查取证、民意吸纳、综合治理、司法救助等一整套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事纠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平台建设,把人民调解组织请进来,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四、 方法步骤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指导本辖区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务。
2.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分析近年家事纠纷案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方案。
3.启动试点。根据我院目前内设部门职能现状和家事案件分布情况,可分步进行,先在人民法庭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待司法改革员额确定后,在全院推进。
4.加强工作交流。要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加强与其他法院的联络交流,在内部形成敢于依法探索的新局面。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巩固提升工作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