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转型期伦理观念逐步改变,年轻人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搭伴养老”现象频频出现,非婚同居关系案件逐步增多。北京海淀法院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该类案件审理存在如下难点:
一是对同居期间财产界定的法律规制少,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无“一般共有”的概念,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在无法查清是否属同居共同财产时,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二是相关证据多为证人证言,事实认定较困难。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于同居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同居期间起始时间各执一词,主张成立一方所能提交的证据有限,多为证人证言,且证人以亲朋好友居多,使得法院对于基本事实难于认定。
三是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财产分割较困难。老年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尤其复杂,涉及到与前配偶共有财产以及双方子女的财产,也包括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此外,当事人双方生活中财产可能共同支配,甚至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交归另一方保管,日常生活中也并未保留相应的支出凭证,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主张对同居期间将个人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购置共同财物一方所能提交的证据有限,难以实现诉讼主张。
针对上述困难,舒城县王庆军律师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运用经验法则认定同居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结合间接证据综合考虑,合理推定同居关系的存在与否。必要时应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合作,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确保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同居共同财产适用分别财产制。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处理,当事人应就取得财产的方式和实际支出人进行举证,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以支出人和支出比例为准。在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双方又无证据证明其归属方的,推定为共有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
三是坚持协议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财产分割处理上,要注重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出现按照约定或协议处理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或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出于公平考虑,由优势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双方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适当分给其遗产。对于在非婚同居期间对同居生活付出较大劳务的,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酌情获得经济帮助,这也是公平原则的适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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