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中,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也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效力问题,对于夫妻间的借条应当怎么看待,如何在法律处理上进行解释呢?这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同意见,笔者就此问题试析一二。
一、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效力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笔者认为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问题在于: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条所约定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间其中一方的财产,从而使其有权出借给另一方。第二、对于借款的使用是否会使这种特殊的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发生变化。第三、对用借条确定的借款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借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那么,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是否可以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单纯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的含义的存在,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了的凭证,它显然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二、影响夫妻婚内借条效力的因素
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条确定的款项后实际上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继续认定该借条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这就是所说的隐含的含义出现了明显不明确或者说隐含的含义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既然这时借条并没有前面所说的含有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借款行为就失去了本质意义上的依据,借条应当是没有效力的。这就是说,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这里也存在着反对意见,其理由是借条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依据借款合同出具的凭证,它一旦成立生效后,不能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以后行为而否定它的效力,除非这种行为是明确表示否定借条的效力。反对者的意见显然是没有弄清该借条生效的前提条件。该借条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借条本身隐含着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约定,并且这种约定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
三、关于夫妻婚内借条问题的相关法律思考
第一点思考是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作为对价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该方因此应承担的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在实际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意义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形成的债务就应承担共同债务人的责任。
第二种思考是夫妻间的相互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我国以前的民法原理在论述债的消灭时曾有债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结婚而混同,从而债因混同而归于消灭的说法。笔者认为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者说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其一,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由于夫妻关系这种特别的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才能进行认定。其二,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本着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其三,借条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如果由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借条应当自始就没有效力,因为它没有实际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