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事由:
前夫打我并大吼“不行就离婚”。失去理智的我在当天在当地法院办完了离婚手续,然后前夫告诉我说:“他筹划离婚大概已经半年了。”我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又是在混乱的情绪下,考虑到自己没有什么能力,为了给孩子一个好些的生活环境,我放弃了抚养权,我要求拿抚养费,但前夫说怕为了几十元而与我纠缠不清(当时我的工资二三百)。我问“以后我看孩子怎么办?”前夫说:“自己的孩子想怎么看怎么看”但是我不知道也没想到“怎么看孩子”的话需要写在协议里。可是在离婚后到现在的几年里,我饱受了他们家各种手段的阻挠,致使我因为思念孩子而饱受折磨。孩子说过“怕”他们,我“不厉害”,每次我强带走孩子,回去不是罚站就是被扭腿,现在我特别担心孩子的心理和性格会更加受到影响,经过我曾经发疯地哭闹,面对邻居的目光和后来我努力地讨好和软求,后几年来答应我接了,但总是当天就让回去,春节的时候来了三四天,每天都会找借口有事把孩子要回去,到傍晚再回来,让我的精神特别难以承受,因为后三年我在外地工作一年也就这一次或两次,而且现在孩子十一二岁了,和我开始不怎么多说心里话了。这六七年来少量的见面机会,为了孩子的感觉,我从不说他们的坏话,而且还告诉孩子“不要怕。爸爸是因为和妈妈一样,爱你才舍不得你跟妈妈走的。”为了孩子不要受到更多伤害,我一直不想一起诉的方式解决,现在眼看孩子逐渐大了,思想重了,怕他心理成长会严重不健康,也怕就此失去母子亲情,所以,不得不考虑改变多年来滴血淌泪的现状...
问:
1.在法院判的离婚协议书可改吗?
2.探视权只能“拿眼远看”不能接走吗?不拿抚养费就不能接孩子来住几天或住一段时间吗?比如说暑假寒假期。
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肝炎病毒携带者属于这一类吗?
4“.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大概都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上述行为。造成孩子渐渐惧怕跟我走,我还要求带他走属于这一类吗?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情况(包括第三问题)如果我为此起诉的话,有多少胜算。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如果是孩子被威胁或者“你(妈妈)不厉害”而迫使孩子做出委屈求全地放弃母亲,我是不是也必须放弃?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对此,我应怎样取证?
如果我现在索性依照协议仍然不拿抚养费,能得到正常探视孩子的权利吗?
如果起诉结果我被支持,他们仍不执行我该怎么办?应怎样取证?
前几年孩子每次接来看到的都是塞满黑脏的长指甲,后来自己总用牙咬,内衣据说一个月才让换下来洗。(奶奶的行为,孩子一直是爷爷奶奶照顾的),这种情况要想不让他继续,除了让孩子学习自己洗,能不能有其它办法?
因为现在的丈夫不乐意我要回孩子,而我本人的能力有限。在孩子的感兴趣的意愿中需要的时候,我亲自给他财物,这种有限的“尽心”算不算抚养物资?
如果我要求暑假寒假(除了传统节日和有正当需要回去的事件时)让孩子到我家来,算不算过分?(每次孩子来,我现在的丈夫对他都很好的)
我和孩子曾经受到的伤害是不是该得到保护,对于对方以前的行为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惩处。如果以后他们还是拒不执行“协助探视”,应该得到怎样的结果?
因为担心前夫家在县内的社会关系作怪,我应该到哪里起诉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