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律师 舒城律师 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舒城律师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概述】
┝ 婚姻概述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离婚案件常见的几种误区
 80后夫妻离婚率攀升原因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全文
 舒城县2016年离婚抚养费标准
 警惕协议离婚的陷阱
 领证未生活,离婚还彩礼
 办理离婚案件几点感受
 婚姻登记条例
 婚外情取证难点及对策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结婚”21年未登记起诉“离婚”被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结婚”21年未登记起诉“离婚”被驳回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6/12 14:05:33 阅读次数: 2795
一起生活21年,已生育两个小孩,来法院离婚时却被告知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后依法驳回了起诉。同居了21年,怎么就不算是结婚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呢?昨日,记者采访了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至1994年2月1日时,双方都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因此不能算事实婚姻。

  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

  1990年,均出生于1975年的杨大强和何小眉同在一所中学念书。1991年暑假,两人坠入“爱河”,后又双双外出打工。

  1991年农历腊月,双方家长默许了孩子的行为,因二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均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喜宴。两人同居后,共生育了两个小孩。刚开始同居的那几年里,杨大强与何小眉相敬如宾,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由于种种原因,同居多年的杨大强和何小眉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两人都认为,只要相爱和孩子在身边,何必在乎一张纸呢。

  慢慢地,二人从一些琐事的争吵慢慢发展到了如同“陌路人”,两人的感情也在无休止地争吵中慢慢变淡了。于是,杨大强决定起诉离婚。

  2012年2月初,杨大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他和被告何小眉的婚姻关系。让杨大强想不到的是,法院审理后,竟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非事实婚姻 法院不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和《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杨大强和何小眉于1991年农历腊月份同居,之后虽生育小孩,但双方截至1994年2月1日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在立案前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间属同居关系。因此,杨大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理。

  确定事实婚姻 要合法定条件

  同居了21年,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为何不是事实婚姻呢?昨日,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法官表示,根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此案中,截至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的婚姻年龄,因此,法院没有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上一篇:一方婚前购置房屋 婚后共同还贷 怎么分割
下一篇:领证未生活,离婚还彩礼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版权:舒城离婚律师网 所有
舒城律师 舒城离婚律师 舒城离婚律师 舒城县律师
地址:舒城县鼓楼十字街东牌楼三楼大头鞋业斜对面 执业机构:安徽舒城县永诚律师事务所

舒城离婚律师网 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