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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1年未登记起诉“离婚”被驳回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6/12 14:05:33 阅读次数: 2795
一起生活21年,已生育两个小孩,来法院离婚时却被告知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后依法驳回了起诉。同居了21年,怎么就不算是结婚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呢?昨日,记者采访了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至1994年2月1日时,双方都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因此不能算事实婚姻。
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
1990年,均出生于1975年的杨大强和何小眉同在一所中学念书。1991年暑假,两人坠入“爱河”,后又双双外出打工。
1991年农历腊月,双方家长默许了孩子的行为,因二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均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喜宴。两人同居后,共生育了两个小孩。刚开始同居的那几年里,杨大强与何小眉相敬如宾,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由于种种原因,同居多年的杨大强和何小眉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两人都认为,只要相爱和孩子在身边,何必在乎一张纸呢。
慢慢地,二人从一些琐事的争吵慢慢发展到了如同“陌路人”,两人的感情也在无休止地争吵中慢慢变淡了。于是,杨大强决定起诉离婚。
2012年2月初,杨大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他和被告何小眉的婚姻关系。让杨大强想不到的是,法院审理后,竟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非事实婚姻 法院不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和《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杨大强和何小眉于1991年农历腊月份同居,之后虽生育小孩,但双方截至1994年2月1日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在立案前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间属同居关系。因此,杨大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理。
确定事实婚姻 要合法定条件
同居了21年,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为何不是事实婚姻呢?昨日,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法官表示,根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此案中,截至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的婚姻年龄,因此,法院没有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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