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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 → 草拟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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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来源: 舒城律师|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16 19:14:56 阅读次数: 2974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均表示同意自愿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现将起草离婚协议书时须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基本信息要全

  必须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

  二、自愿离婚要明示

  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写明双方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

  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规定的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孩子抚养权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做更改,要考虑清楚,主张更改抚养权要有条件,比如:(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否则,一般不做更改。

  四、孩子抚养费数额确定

  抚养费须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数额、期限、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应支付到那个账户等问题,另外,对于未抚养子女一方,为保证探望权的行使,最好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有条件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与抚养费相关的法律条款(含司法解释)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照此规定,双方因履行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义务一方不主动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抚养费数额可以在离婚后要求重新调整。

  五、存款及股票正确处理

  因银行存款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往往写的比较模糊,比如:“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小,倒无大碍,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有隐匿的故意时,即使将来诉诸于法庭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笔者建议在进行该条约定时,最好明确存款的具体数额、在谁名下、存在那个银行、币种、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少分的数额。

  在离婚协议当中针对双方或单方所持有的股票,应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在那个证券交易所开户、所持股数、单股价值、如何分割等等。如果在离婚协议中不愿体现,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股票权属约定协议书》

  六、房产问题的处理:

  如果是已经完全产权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书中需约定房产证号、具体位置、在谁名下、离婚后房屋的具体归属、何时办理过户手续、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尚有按揭,拟将房产变更为非主贷人名下,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最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更名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离婚后,房产管理局一般认可法院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单方持相关证件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七、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双方如果都是公司股东,可以就相关份额进行转让或者给予相应补偿,但仍需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涉及共有财产但以单方名义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进行处理,大致内容如下: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八、债务具体明确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该债务如何分担要具体明确写明。以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提醒:非夫妻生活所负债务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协议书拟好后,离婚当事人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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