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生育一子,因双反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因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离婚,张某向舒城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受李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庭审,按照既定方案,作为被告方庭审时我方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题意离婚,在法庭调节阶段我方才做出让步,既然原告一再要求离婚,被告也只能同意,但是孩子抚养费我方无力承担。原告为了尽快离婚,主动提出只要离婚,抚养费有原告一方承担。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庭审后原告和我表示之所以不愿支付抚养费,主要是担心原告没有将抚养费用到孩子身上,自己会每月给孩子存800元,等孩子长大后再给孩子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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