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律师
舒城律师
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诉讼离婚
|
婚姻概述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
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
|
法律咨询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概述】
┝
婚姻概述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离婚案件常见的几种误区
80后夫妻离婚率攀升原因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全文
舒城县2016年离婚抚养费标准
警惕协议离婚的陷阱
领证未生活,离婚还彩礼
办理离婚案件几点感受
婚姻登记条例
婚外情取证难点及对策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 离婚后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后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来源: 舒城律师|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4 9:41:01 阅读次数: 2625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上一篇:
抚养费包括哪些
下一篇:
离婚诉讼怎样更有利于争得孩子抚养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版权:
舒城离婚律师
网 所有
舒城律师
舒城离婚律师
舒城离婚律师
舒城县律师
地址:舒城县鼓楼十字街东牌楼三楼大头鞋业斜对面 执业机构:安徽舒城县永诚律师事务所
舒城离婚律师网 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